一、○○○○○○○○(以下簡稱標租機關)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
自治條例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
相關規定,標租市有不動產(以下簡稱租賃標的)予租賃住宅包租
業(以下簡稱包租業),由承租之包租業轉租予次承租人居住使用,
並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以下簡稱管理業務),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 包租業:指承租租賃標的,並轉租予次承租人居住使用,及
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之公司。
(二) 管理業務:指租賃標的之建築物狀況與設施(備)點交、收租
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次承租人作居住使用之檢查、
糾紛協調處理及其他管理租賃標的有關之事項。
(三) 轉租:指包租業以承租租賃標的出租予他人居住使用,他人
支付租金之租賃行為。
(四) 次承租人:指向包租業支付租金租用租賃標的,並自行作居
住使用之自然人。
三、租賃標的之標示、面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
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編定)、標租月租金底價、押標金、使用限制
及租賃期限等,詳如標租公告附表。
四、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赴現場勘查瞭解清楚現況,或於○○○年
○○月○○日至○○○年○○月○○日上班時間洽標租機關預
約參觀租賃標的現況。
五、投標資格:
(一) 依租賃條例規定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之公司,其營業
項目須有「租賃住宅包租業 (H706021)」,且無停業登記情
形。
(二) 投標人須加入租賃標的所在地之同業公會,且於公告標租日
前一年內,無租賃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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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解、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須賠償他人所受損害。
(三) 不允許共同投標。
六、租賃標的應按期給付租金,以土地月租金及建築物月租金合計總
額競標,並以有效投標單中,投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人
參加投標,應依第七點至第九點規定填具投標單及繳納押標金,
並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詳細研析法令,包含租賃條例、土地使用、
建築管理、國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等法令,並詳
閱市有不動產包租租賃契約書(以下簡稱租約)。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應就租賃標的條件完整評估或於建築物內
辦理相關設施(備)之增設、修繕、室內裝修之可行性及相關作業
程序,並詳細評估不可抗力因素及風險。投標、開標或得標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抗辯。
除租約另有約定外,投標人應負擔投標及履約所需一切費用,包
含租賃標的修繕、增設相關設施(備)、使用執照變更、室內裝修、
檢查簽證、刊登廣告、轉租、執行管理業務、租約公證、保險、
接(復)水、電、瓦斯及建置網路等費用,且不得要求補償。
凡參加投標者,均視為已對租賃標的現況及投標各項文件規定與
內容確實瞭解,並同意遵守。
七、投標單之填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以毛筆、自來水筆、原子筆書寫或機器打印。
(二) 投標金額以中文大寫書寫,單位為新臺幣(以下同)「元」,並
計算至個位數,且不得低於標租公告附表所載標租月租金底
價。
(三) 填妥標號、投標人資料(應註明名稱、地址、電話號碼、統一
編號及代表人姓名)、租賃標的、投標月租金額、承諾事項及
附件,並蓋章。
(四) 投標人如有代理人者,應填寫代理人資料。
投標人應檢附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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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之抄錄本或影
本(所載營業項目須有「租賃住宅包租業 (H706021) 」,該文
件得以『公司登記電子函復公文及其他電子文件驗證平臺』
核發之公司登記電子文件轉印紙本替代)及代表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影本。
(二) 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影本:
登記證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且投標人無停業
登記情形。
(三) 租賃標的所在地同業公會之會員證書影本。
(四) 切結書:
切結事項︰投標人投標所檢附之相關文件絕無虛偽不實,且
執行租賃住宅包租業務,確於公告標租日前一年內,與他人
間無因租賃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情形,經調
解、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須賠償他人所受損害。如有不
實,於得標後尚未簽訂租約者,喪失得標資格;已簽訂租約
者,由標租機關撤銷或終止租約,並依租約約定辦理。
八、投標人就本標租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或第三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一併填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
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電
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網站/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
項下),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處罰。
九、投標人依標租公告所載押標金金額繳納押標金,限用下列票據:
(一)經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
人之劃線支票。
(二)郵局之匯票。
前項押標金支票或匯票,毋須載明受款人,如載明受款人時,應
以標租機關為受款人。非以標租機關為受款人時,應由所載受款
人於支票或匯票上背書,且不得禁止背書轉讓。
十、投標人依下列方式密封投標單、押標金票據及資格證明文件(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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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投標單函件)後,以郵遞方式,用掛號函件於開標前三十分鐘
之前寄達臺中郵政○○○○○號信箱。逾期寄達者,不予受理,
由投標人逕洽郵局辦理原件退還:
(一)投標人自備信封,將填妥之投標單、押標金票據及資格證明文
件裝入信封密封後,填寫投標專用標封並黏貼於信封,密封後
投遞。
(二)每一信封以內裝單一標號投標單、押標金票據及資格證明文
件為限。
投標人一經投標後,不得撤標或請求更正;得標後僅得以其為租
賃標的承租人。
十一、投標人可於開標當時到場參觀。
十二、開標及決標:
(一)標租機關派員會同監標人員前往郵局,於開標時間前三十
分鐘,開啟信箱取回投標單函件並作成紀錄,於開標時當
眾點明拆封,並就各標號最高投標金額及次高投標金額者
進行審查,經審查有投標無效者,則按投標金額高低依序
遞補審查。
(二)開標進行中,如投標人與標租機關或投標人間發生爭議時,
由主持人會商監標人裁決後宣布之,投標人不得異議。
(三)停止招標一部或全部租賃標的時,由標租機關於開標前公
告停標,或於開標當場由主持人宣布,投標人不得異議。
標封所載投標標號已停標者,投標單函件原件由標租機關
以郵寄方式退還,或由標封所載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持憑身
分證明文件到場領回;未使用信封及標封、標封格式與標
租機關所定格式不符,或標封所載投標人或代理人名稱(姓
名)、地址、標號缺漏或無法辨識者,以投標單所載標號為
準,投標單函件由投標人領回,領回方式比照第六款規定。
(四)投標人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投標無效:
1、欠缺投標單或押標金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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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押標金金額不足或其票據未符第九點規定。
3、投標單填寫經塗改未認章、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低於
標租月租金底價或未依規定方式書寫。
4、投標單所填租賃標的或法人名稱,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
同認定無法辨識。
5、投標單之格式與標租機關所定格式不符。
6、投標單內另附條件或期限。
7、投標人未檢附第七點第二項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或不
符第五點規定之投標資格。
(五)決標:
1、以有效投標單中,投標月租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次高
者為次得標人。如最高標有二標以上相同時,當場由主
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者有二標以上
相同時,比照辦理。
2、如得標人因故喪失得標資格時,由標租機關書面徵詢次
得標人是否願以最高標金額取得得標權。次得標人願取
得得標權者,依第十五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六)除得標人外,其餘未得標人之押標金票據,得依下列方式
之一,無息領回:
1、由未得標人出具與投標單內所蓋相同之印章及持身分證
明文件,到場領回。
2、由受託人持身分證明文件,連同未得標人出具之委託書
(所蓋印章與投標單相同),到場領回。倘受託人為投標
單所載之代理人,免附委託書。
十三、得標人應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自行選擇以現金或經政府核准於
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之定期存單設定質權一次繳清
履約保證金。
前項履約保證金以得標之月租金額乘以總承租月數計算租金
總額之百分之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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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得標人應於繳清履約保證金之日起十五日內,與標租機關簽訂
租約及辦理公證,以簽約日為起租日。
得標人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單充當履約保證金者,
以該完成質權設定之金融機構定期存單送達標租機關日期為
履約保證金繳清日。
租約應依法公證,於公證書載明承租人如不履行下列事項,應
逕受強制執行:
(一)依約定繳交租金、違約金及使用補償金。
(二)租賃期限屆滿,除由原承租人續租、重新得標或優先承租
外,應依限騰空返還租賃標的。
公證後涉有須變更事項者,由標租機關記載於「變更紀事」後,
再會同承租人辦理補充或更正公證。
前二項公證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十五、得標人放棄得標,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標租機關所收取之押
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應予追回,並得以書面徵詢次得標人
是否願以最高標之月租金額取得得標權:
(一)不符合本須知第五點所定投標資格。
(二)以偽造或變造之文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未依限繳清履約保證金,或繳清履約保證金逾期未簽訂租
約。
(五)依投標單所填投標人或收件代理人住址寄送之通知書無法
送達或被拒收。
次得標人應於接獲前項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回復標租
機關,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次得標人表示願意者,應同時繳清履約保證金,並於繳清
日起十五日內,簽訂租約及辦理公證,以簽約日為起租日。
(二)次得標人表示不願意,或未於期限內簽訂租約及辦理公證
者,招標案視為流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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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標租機關於簽訂租約後,發現承租人有本須知第十五點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時,應終止或解除租約,所收取之
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如押標金已發還或抵繳租金者,
應予追回或令承租人補繳。
十七、標租機關於簽訂租約後,除標租公告有特別載明不點交外,應
將租賃標的點交予得標人。
租賃標的重新接(復)水、電、瓦斯及建置網路等費用概由得標
人負擔,並自起租日起由得標人負擔管理租賃標的之所有支出。
標租機關已先行墊付部分,應通知得標人於簽訂租約及辦理公
證時繳付。
十八、租賃標的之月租金,按得標之月租金計收,承租人應於簽約日
起三十日內繳交至當年度 12 月 31 日止之租金,其餘年度應繳
租金,應於每年 1 月 31 日以前主動向標租機關繳交。
十九、承租人應依租約第六條約定,就租賃標的自費投保相關保險,
並依租約第八條、第十一條約定及租賃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增
設相關設施(備)、修繕、室內裝修、轉租及執行管理業務等事
宜。
二十、標租公告,視為要約之引誘。但對投標金額最高之投標人, 除
別有保留外,應視為要約。
二十一、承租人有意續租時,應於租賃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申請期
限於租約內訂明)以書面申請換約,並依租約約定提出相關
文件,經標租機關查無其他處分、開發利用計畫、預定用途
及承租人無欠繳租金或相關費用,且無重大違約情事者,得
視管理業務執行情形,按原租約約定條件換約續租,並以一
次為限。
前項續租,其起租日為原租賃期限屆滿之次日,原租賃期限
屆滿時,不受應返還租賃標的並停止使用之限制。續租之月
租金按原租約所定租金計收。
二十二、得標人應於訂定租約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供投資計畫書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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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標租機關,投資計畫書內容應至少包含預估投資金額、辦
理時程、創造就業人數等。
二十三、本須知為租約附件。本須知未列事項,悉依民法、租賃條例、
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本市市有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租約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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