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繼承房產後做錯一件事,原本3萬稅金變143萬房地合一稅!賣掉「繼承房」你要懂的稅事
房地合一稅上路後,出售房屋有分「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與「新制」房地合一稅,許多繼承出售的民眾,沒搞清稅制,莫名其妙遭課重稅。就有案例是,爸爸過世,媽媽繼承老公寓,結果同年媽媽也過世,子女繼承房子後想賣,卻得被課「短期交易」稅率高達35%的房地合一稅。
繼承房子再賣,會不會被課房地合一稅?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共關係主委鄭文在指出,房地合一稅是以第一次繼承再出售做為新舊制的分水嶺,當第二次繼承發生時,就以新制房地合一稅做認定。
他舉出一個棘手案例,一對姐弟的父親在民國86年買了一間3樓公寓,父親在108年2月往生,遺有配偶及子女2人,公寓繼承登記給媽媽,但同年8月,媽媽也往生了,姐弟繼承該戶房子,各自取得2分之1所有權。
姐弟因不想爬樓梯,另外買了一戶電梯大樓,順便賣掉舊公寓,姐弟在108年8月繼承該公寓,若在110年4月出售,持有期間為一年以上、未滿二年,房地合一稅以35%計算,售價以市價計算,取得成本以公告現值計算,姐弟倆應交房地合一稅約143萬元。
鄭文在說,若當初父親過世時,直接由姐弟各取得2分之1產權,以舊制計算房屋交易所得稅,大約僅需繳3萬元稅金,兩者相差140萬元。
提醒,父母親的不動產登記是在105年以前取得,繼承發生後,繼承人出售不動產,可以主張以舊制申報,免除房地合一稅的困擾。若是在105年以後取得,繼承發生後,繼承人出售不動產,就必須受到新制房地合一稅的規範,課徵房地合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