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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法拍 非自願因素房地合一稅申報減免稅率20%

民眾的房子被法拍非自願因素,多是因為欠稅、欠債,遭強制執行,拍得的款項必須用來繳納欠稅或還清債務,而即便是法拍屋,持有人拍定移轉,也得繳納房地合一稅。依規定個人交易持有期間1年以內,適用稅率45%,1至2年稅率為35%,超過2年未逾10年稅率為20%,超過10年以上稅率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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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如屬房地交易所得稅的課徵範圍,不論有所得或虧損,也不論自願或非自願性出售,都要記得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舉例,某張先生在2018年6月6日取得房地,後因欠債無力償還,在2018年5月7日遭法院拍賣,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1款規定,應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但張先生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出售」的類型,雖持有房地期間未滿2年,可按較低的20%稅率課稅。

根據財政部公告,持有期間雖未滿2年,但屬「非自願出售」的6大情形包括,遭公司調職或解雇、出售與臨地越界建築者、無力清償債務遭強制執行、家庭成員遭遇重大疾病或事故、遭遇家暴及與他人共有房地因他共有人未經其同意而出售共有房地等,則可適用20%稅率。

課稅範圍
(含日出條款)
◎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 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繼承、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105年1月1日起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
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課稅稅率 境內居住者
  1. 持有1年以內:45%、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35%、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20%、持有超過10年:15%
  2.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
非境內居住者
  1. 持有1年以內:45%
  2. 持有超過1年:35%
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 減免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 按前開課稅稅基(即課稅所得)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 6年內以1次為限
重購退稅
  • 換大屋:全額退稅(與現制同)
  • 換小屋:比例退稅
  • 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繼承、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課稅方式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稅收用途 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