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的本票未獲付款時,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有機會快速滿足債權。什麼是本票裁定呢?白話來說,就是把手中的發票交給法院,然後法院就下一個命令(裁定),同意你可以持這張本票直接強制執行債務人(發票人)的財產,時間大約二週內就可以取得本票裁定了,而一般最簡易的民事訴訟至少也要三個月的時間,可看出其中省時的效果了吧。不過跟法院打交道還是要以「書狀」為之,而書狀的撰寫是技術性的事項,另外也要向法院說明本票必要資訊,本文繼續為您解說:
本票裁定的規費
就像打官司一樣,法院對本票裁定的聲請,會收取裁判費,而本票裁定裁判費的金額是依聲請金額而定,須於聲請時向法院繳納。
- 未滿10萬元:500元。
-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1000元。
-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2000元。
-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3000元。
-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4000元。
- 1億元以上者:5000元。本票聲請狀如何寫
您最重要的附件就是「本票正本」,須隨同聲請狀一同送法院,不過本票正本會隨同本票裁定檢還給你,所以還是可以拿回來的,因為之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一樣還是需要本票正本,而拿回來的本票正本會看到上面已蓋上「已向○○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的戳章,代表這張本票法院已核發本票裁定了,一避免執票人重複聲請本票裁定。有的法院可以接受本票影本,但在遞狀的時候,還是要攜帶本票正本給收狀人員查驗喔,收狀人員查驗無誤後,才會受理。
要向哪個法院聲請呢?如果本票上有寫付款地,就是向付款地的法院聲請,如果沒寫,就是向發票人的戶籍地所在地法院聲請了。
聲請狀應敘明本票的發票日期、本票號碼(書局買的空白本票都一定有編號)、聲請裁定的票面金額,另外很重要的,一定要「寫出本票的提示日」喔,就是什麼時候拿著本票當面向發票人請款,如果沒寫的話,法院會請你補正,如果還是不寫,法院會裁定駁回本票裁定的聲請,因為聲請本票裁定的先決條件,就是要先向發票人「提示」而不獲付款,如果沒有提示的動作,就還不能聲請本票裁定。但如果找不到相對人呢?那就還是自己填個日期吧,否則是拿不到本票裁定的,而且發票人如果要抗辯你沒有跟他提示,是發票人要舉證的,這要舉證並不容易的,能先拿到本票裁定較為重要。
本票裁定什麼時候會下來
提出聲請後,大約二週就可以取得本票裁定了,因為法院對於本票係採形式審查,只要本票有發票日、發票人簽名、金額等,就會先推定是有效的票據,會核發本票裁定。
取得本票裁定後,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了,而法院於10日異議期間經過後,後會核發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屆時再補正予法院執行處即可。
整理分享文章自 李郁霆律師 蔡如媚律師
基本上,本票裁定程序,並無異議可言。
對本票裁定提出抗告,是針對程序上的違法,例如對無效本票準予強制執行,不得以實體上之理由爭執,因法官做成裁定時,只須看本票應記載事項是否具備,所以,抗告不太可能會有理由。
債務人如爭執本票債權存否,應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一、倘若在裁定做成之20日不變期間內,以本票偽造變造為由,依非訟事件法§101第2項提起,依同條第2項,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且無須命供擔保。
二、倘非以本票偽造變造為由,或逾越20日之不變期間,並非生失權效果而不得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只是不得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停止執行,而只能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由債務人『聲請』准予命供相當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聲請』准予命供相當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必須先提起異議之訴,雖然『聲請』之裁定即為異議之訴之法官,但實務上,『聲請』及異議之訴,是分開來分案(聲請停止執行以急迫性),所以,遞聲請狀時,狀首不必記載異議之訴之案號(但附卷資料必須有異議之訴起訴狀及收狀條),也不可訂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