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彭姓女房仲業者,去年4月間,誤認台中市張姓男子有意賣房子,她不知從何處取得張男「老家」的室內電話號碼,打室內電話至新北市,想找屋主張男詢問賣房,卻沒想到惹惱張男,怒告彭女違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台中地院認為,電話號碼是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的個人資料,彭女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但考量彭女無前科,輕判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判決確定。
判決書指出,40歲得彭女,是某不動產公司的房仲業者,她不知道從何取得張姓男子的老家電話(位於新北市),去年4月29日晚間,她又因該公司的「I智慧系統」出錯,誤以為張男要出售房屋,遂打電話至張男的老家,想要聯繫張男詢問賣房之事,由張男之母接到電話,卻沒想到張男提出告訴。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電話號碼是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的個人資料,彭女為取得銷售房屋的委託權,非法蒐集他人個人資料,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但考量彭女無前科,輕判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
彭女上訴二審,宣稱她沒有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的犯行,她也沒有侵害張男的權利,她是因為之前同事有做社區開發,她本身有賣過這個社區的屋子,是她的同事說,這個可能是屋主的電話,給她這個電話號碼,請她去聯繫看看,同事也不確定這個電話是不是張男的電話,律師則說,電話號碼並非個人資料保護的範圍。
台中地院合議庭二審認為,彭女並非公務機關,且依彭女所述,她蒐集張男電話,是為了爭取銷售房屋的委託權,詢問張男可否讓她帶人去看屋,這些都不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正當情形」,彭女辯詞不則採信,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分享自 自由時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