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辛苦積蓄買的法拍屋,卻是海砂屋,原以為法院撤拍、暫緩點交,加上駁回銀行異議,事情就會告一段落,哪知道不良債權銀行不甘損失二度聲明異議,讓劉小姐好無奈!劉小姐買下新北市一間法拍屋之後,意外發現,這間房子竟然是海砂屋,法院同意撤拍,銀行卻有意見,拿不回錢的劉小姐,一度哽咽
專業還是需要專業,善盡調查已極強大背後資料智庫 均可以規避類似問題 多一份專業少一分風險
書記官:「2014年因莊明玉買到凶宅一事,讓《強制執行法》針對屋況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狀況修法,要求必須載明註記。但書記官卻「應作為而不作為」導致她們誤買到海砂屋,明顯行政疏失。
書記官當時被質疑後啞口無言,趕緊協助她們調閱資料,才赫然發現該屋曾在2014年時,因前後任屋主買賣糾紛提請台北市建築公會進行海砂屋檢測,檢測結果發現氯離子含量每立方公尺1.603公斤,大於每立方公尺0.6公斤的國家標準值,確認是海砂屋,立即協助劉小姐提起聲明異議狀。
債權銀行不撤拍 海砂屋硬塞過來
新北地院來函,確認其所拍得法拍屋就是一棟海砂屋,且書記官有程序瑕疵,應予撤拍查照。本以為圓滿落幕,沒想到房屋債權人新光銀行卻以「不同意法院撤拍結果」提起異議。本月13日法院駁回新光銀行聲明異議,就等新光銀行收到裁定書10天內,會不會再提異議。
手法似刻意隱匿 衰嘆「小蝦米抗大鯨魚」
苦主劉小姐無奈氣憤表示,一開始法院就未盡責載明屋況,債權人(新光銀行)也似乎刻意隱匿屋況,才會讓她這小老百姓,砸下911萬元買到一間海沙屋。若新光銀行又再提聲明異議,得要等到異議程序結束,確定拍賣程序撤銷後才能拿回911萬元。她感嘆,「小蝦米對大鯨魚」明顯被財團欺負,現在武漢肺炎疫情未解,她接單的工作又大量銳減,面對收入陷困,每月又得還5萬元給親友,巨大經濟壓力讓她難以承受。
《蘋X新聞網》記者前往海砂屋現場查看,樓下一名婦人表示,5樓的屋主不是本地人,她從未見過,但有聽說遭到法拍。記者詢問婦人是否知道5樓的房子是海砂屋,婦人聞言驚訝地說,這棟公寓建成已經30年,她們住在1樓從未聽聞有海砂情形,且屋況一切都很正常,絕對不可能是海砂屋。
法院:法拍屋難掌握全盤屋況
對此,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庭長張紫能表示,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法院僅針對債務人所有財產做清理,經變價還給債權人「清償債務」。但大多數遭到拍賣的債務人,不是避不見面不然就是跑路,爛攤子扔給法院跟債權銀行,法院很難接觸到債務人,更無法了解到房屋的狀況。
張紫能解釋,這件海砂屋的鑑定報告,並不是由法院所出具,而是由當時屋主自行向「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申請鑑定,當時案件的審判機關;與這次法拍執行機關並不相同,若屋主有意隱瞞屋況法院及銀行就無法得知真實的屋況。
張紫能說,書記官後來查出,這間法拍屋的鑑定報告,也確認是海砂屋,立即於今年4月23日發文撤銷拍賣。但新光銀行對於撤銷拍賣命令不服,於5月8日提出異議,書記官再度於5月13日發文駁回新光銀行的異議,但新光銀行仍可於收到裁定書後10天內,再度向民事庭提出異議。
債務人甩鍋海砂屋落跑 冤大頭收拾爛攤
在此案中正反雙方都有程序保障,就拍定人劉女而言是無辜的受害方,抵押權人新光銀行當時也是不知道房屋狀況,才會貸款給房屋所有權人,因此兩方其實都算是被害人。只能待異議程序結束,確定拍賣程序撤銷後,新北地方法院即會把所有款項發還給拍定人。
債權銀行:應買人要自負瑕疵 將對撤拍再提異議
《蘋果新聞網》詢問新光銀行相關疑問,新光銀行回覆,這件執行標的物,於銀行貸款時屋況正常,並沒有海砂屋徵兆。對於法院拍賣公告的記載事項,新光銀行解釋,調查是法院職權並非債權人可以決定如何記載,而且法院拍賣公告已記載「有關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受創)等因素,須相關器材及各別項目專業人員作精密分析化驗才可得知,履勘並沒辦法確認是否為凶宅……等屋況,實際情形得請投標人到場自行查明注意。」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解釋,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件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規範理由是應買人於拍賣前得閱覽拍賣公告,知道執行標的物所在位置查詢明確,這已有機會發現拍賣物的瑕疵。法律為確保拍賣結果安定性,排除物件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應自行負擔瑕疵存在危險。
為保障銀行權益,執行法院及債務人,並不擔保拍賣標的沒有瑕疵;這是不動產拍定後,不得依拍賣標的物有瑕疵而撤銷拍定,新光銀行會對法院撤銷拍定程序,再提異議讓法院裁定。
另一般買賣案件也有類似判例
蕭姓買方2014年間花費近千萬元購買新北市新店區某房屋並出租,5年後才發現買到海砂屋,氣得怒告廖姓賣方及房屋仲介求償992萬餘元買屋費用。台北地院審理發現,賣方明知是海砂屋,卻未如實在「屋現況說明書」揭露,遂判全數由賣方賠償,房仲不必負連帶責任,可上訴。
買方主張,他在房仲介紹下2014年7月間與賣方購屋,成交價為980萬元,但直到2019年2月他才發現買到海砂屋,追查發現賣方早在2012年間就檢測過,也曾收到建管單位的拆除通知,卻未在「房屋現況說明書」揭露,因此要求賣方及房仲連帶返還980萬元買賣相關費用12萬餘元。
賣方抗辯,買方明知房屋有問題,仍簽立「房地承購風險聲明書」,而買方自己未快速檢查房屋,房屋也未達不堪居住的程度,買方還出租給他人,要他賠償實在不合理,至於未在說明書揭露,是因選項文字太小「勾錯」;房仲則強調已善盡提醒、告知義務。
北院認為,「房屋現況說明書」中關於海砂屋的選項簡短明確,不會難以閱讀,賣方卻仍勾選「否」,且同一份說明書內的其他屋況項次都沒勾錯,賣方顯然刻意隱瞞海砂屋事實,因此判賣方應負賠償責任。
北院並指,房仲不具檢測海砂屋的專業知識與設備,並無調查、告知義務,且在本件成交之前,就已告知同社區其他戶也有海砂屋,提醒買方應先做檢測,因此並無過失責任,不必負連帶賠償責任。(中時新聞網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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