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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特有的土地糾紛 有土斯有財利字當頭各自表述 內行看門道 外行看熱鬧

分享自   屏東新聞 PT News


財利字當頭各自表述 內行看門道 外行看熱鬧

網友紛紛踴躍留言表達意見多達近千留言
O煌:
佔久了就認定自己的,真的!很多這種人

Xoung:

簡單啊,20戶共同出錢買下他們要的地這樣愛怎麼出入就怎麼出入,人家用錢買來的要用的,憑什麼給你們用免錢還不見得被你們感謝
O則

當地里長轉述表達居民需要6米路?今天要3米,明天要6米,後天就會要12米,這是永恆不變的道理

Ong:

原以為有鄰近道路且沒有建築線的土地,想蓋房子該怎麼辦?
1.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2.於公眾通行支出,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3.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大法官釋字第四◦◦號的解釋)
若該鄰近道路符合以上三要件,則可主張該巷弄為既成道路,有了對外道路後,再向政府機關申請建築線。
冀東:

新聞中沒提到的補充一下
這道路已在民國80幾年的時候已跟前地主透過訴訟確認為既成道路了
且市公所多年來也鋪設柏油路跟做了簡易排水溝
這塊地上住宅最早以前是跟市場一起開發建設的,圍繞著市場興建,一樓是預計要做店面與市場結合的,所以市場間與住戶間保留通行的空間也就3米多
民國50年代賣房時本就想著地主經營市場,把圍繞著市場周圍房子也是賣給作生意的,他們也可利用一樓店面經營跟市場相關的生意,所以當初賣出房子時才沒有想到需連每戶房前要讓人車通行的道路當購屋者需購買的持分
才會在這麼多年後因為附近將有高鐵延伸到屏東的規劃時
地主將地賣給新地主,讓新地主去承接了幾十年來遺留下來的糊塗帳
且合理懷疑新地主可能不知道住戶們已跟就地主有過既成道路的訴訟(如果確實知道呢?是否爭取權益還是有巧取豪奪的感官),且法院已判定現有柏油路為既成道路的事實
並不是住戶們貪,是當初買的時候地主沒想著有一天市場經營不下去,造成閒置40幾年之後,為
了高鐵將設站要圈地時,跟住戶因為道路問題起爭議不然以現在人的購屋常識怎會買一戶沒有合法通行權的房子呢

以上諸多言論均各自表述意見,
小編疑點
新接手地主在現今買賣程序想必都非常了解目前土地現況,且也知道有訴訟確認部分既成道路,在爭取地主權益正義前,是否利益擺在最前面?
居民方面另一思惟,在抗爭糾紛中是否能和平爭取與付出相當金額來共同購買土地以求日後長治久安免於擔憂居住通行問題
看法建議雙方和平達成共識,新地主方可以造福鄉里鋪橋做路賺一美名,住戶居民也能有安穩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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